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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饰“免费换”,法院:未尽告知义务退还换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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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23-04-06
  •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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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黄金首饰“免费换”是优惠酬宾还是销售套路?广州花都区法院:首饰行对换购规则未尽告知义务退还顾客部分换购费


黄金价格涨涨跌跌,不少黄金首饰行也常推出“以旧换新”、“免费换”等促销活动,广州一首饰行承诺“买后随时换购”,结果换购时却要收取手续费。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首饰行向顾客退还部分手续费。


严女士在某首饰行购买了三件“一口价”金饰:足金手镯、足金挂坠、足金项链,均为标价类商品,不按克数计算,共计13660元。首饰行向严女士出具质量保证单,保证单上标注有“标价换标价”,表示后续如果想换购,可“标价换标价”。


回到家后,严女士对首饰称重,发现购买的三件首饰总共14.9克,黄金价高达916.77元/克,于是在购买后的第二天,前往首饰行协商换货。首饰行表示可兑换同价的标价金饰,如果换克重金饰,则需按黄金饰品标价价格的30%收取手续费。


经协商,首饰行同意加收15%的手续费让严女士换购按克重黄金饰品。严女士向首饰行支付了2049元手续费进行换购,后觉得手续费过高,认为自己被“套路”了,遂将首饰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首饰行退还全部手续费。


花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首饰行与严女士建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严女士是否需要向首饰行支付换货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对此,法院认为,一方面,首饰行仅在严女士提出要将标价类金饰兑换为克重类金饰时,才告知更详细的换购规则,其告知义务没有履行到位,存在对换购事项明示不清的问题;另一方面,严女士要求兑换金饰的时间较短,未有证据显示金饰已存在损坏,会影响首饰行进行二次销售,首饰行收取15%的手续费过高。但因更换金饰确实会产生验货等相应工作量,故法院酌定首饰行收取手续费500元,多余的1549元由首饰行退还给严女士。


■法官提醒■


花都区法院法官郑天怡指出,黄金市场上买卖金饰一般分两种计价方式,一种是“按克计价”,即按金饰克重计价并加收工费,另一种则是“按件计价”,俗称“一口价”,卖点是创意和工艺,定价不同于传统的按克计价,而是按照设计和工艺精细程度来一口定价。近年来,很多商家在销售金银珠宝饰品时,经常会打出“以旧换新”“免费换”等促销牌,但却没有充分告知其中的换购标准、换购规则。


首饰换购规则事关消费者的权益,首饰行作为卖方,应当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主动告知两种金饰的区别。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警惕,认真了解回购、换购规则,在购买黄金饰品时索要消费凭证,标注清楚有关材质、重量、单价、手工费、总额等各项信息,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郑育婷 林绮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