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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饰品零售价价费分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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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0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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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珠宝玉石首饰业
金饰品零售价价费分离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金银珠宝行业金饰品零售定价机制改革,根据《福建省金银珠宝行业金饰品零售价价费分离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参加行业价格自律活动的单位需办理以下手续:
1、参加单位需填报“福建省金银珠宝行业参加金饰品零售价机制改革单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一)。
2、凡属福建省宝玉石协会会员单位,可向福建宝协秘书处领取“登记表”,按要求填报。
三、参加行业价格自律活动单位需履行以下三项承诺:
1、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公平竞争。
2、自觉遵守《福建省金银珠宝行业金饰品零售价价费分离暂行办法》。
3、按约定如实填报本单位金饰品零售费率数据采集报表(见附表二)。
四、价费分离作价办法:
1、遵循“暂行办法”规定的定价原则。即金饰品零售价由饰金价与加工费两部分组成饰金价为含税、费原料价(确保公平竞争);加工费应包括金饰品加工(批发)发生的费用,由生产经营企业或经营户根据金饰品的品种款式、工艺繁简程度、品牌效应、流行趋势、提取合理利润和市场状况因素等自行确定(放开自由竞争)。
2、饰金价=原料价×(1+零售税、费率)。原料价:上交所前一日1号金成交收盘价为千足金原料价。足金原料价由企业依据1号金价换算确定。
3、为防止金饰品价格调整过于频繁,便于企业或经营户实际操作,当原料价波幅≥2%时,调整饰金价。
五、行业金饰品零售价格公示内容和方式:
 1、黄金原料价由福建宝协网站每天向社会公布,或通过短信通知各参加价格自律单位的价格信息负责人。
2、饰金价是公示参加价格自律单位饰金价取值的区间值。由福建宝协网站和省主要新闻媒体每天向社会公布。考虑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金店位置不同、实际成本差异等因素,经营户结合本单位实际,可根据公布的饰金价上下浮动2元。
3、零售费率(即税、费率)是公示参加价格自律单位费率取值的加权平均值。由福建宝协网站和省内主要新闻媒体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企业经营场所的各项标识规定:
1、按国家(省)相关规定进行标注,遵守《价格法》,严格明码标价。
2、参加“行业价格自律”的单位,在经营场所张贴福建省宝玉石协会统一制作的标识,向社会公示参加“行业价格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度。
3、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当天饰金价。
4、在售货发票上分别列明所售金饰品的含量、重量、金额,工费等。
5、按国家《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每件金饰品进行标注。
七、“暂行办法”实施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1、“暂行办法”由福建省宝玉石协会制定并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接受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2、由福建省宝玉石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3、福建宝协行业质量自律监督专业委员:负责福建省金银珠宝行业金饰品零售价机制改革的具体领导和协调;《福建省金银珠宝行业金饰品零售价价费分离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零售差费值的审核;价格违规行为处罚的裁定等。
八、违规的处理:
1、福建宝协秘书处设举报电话:0591-87812383。
2、福建宝协秘书处依照“暂行办法”对违规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提交福建宝协行业质量自律监督专业委员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
九、本细则经福建省宝玉石协会第三届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
十、本细则由福建省宝玉石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