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不允许: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金店为避免价格竞争,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黄金首饰的价格。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金店为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引诱顾客,黄金首饰以低于行业平均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金店黄金首饰只报黄金首饰的原料价或若高于原料价,结算时,却包括了多项未告知的费用。
反上述法律将受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十四条:(一)(三)(四) 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