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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赃?福建宝协致函XX县公安局刑警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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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11-11-11
  • 来源: G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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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公安局刑警中队:

     XX珠宝金行系福建省宝玉石协会会员单位,工商登记机关为XX县工商局,营业执照号码为350XX1600081946。出售人许某于今年5月12日到该店出售足金首饰102.39克,该店当时按每克300元予以回收,并要求出售人登记了身份证号码和住址。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定为“收赃”。本会认为:旧黄金首饰的回收与置放属于公安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我会员单位XX珠宝金行按《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履行了对出售人许某身份证等信息的登记义务。

    与此同时,没有证据证明我会员单位XX珠宝金行与犯罪嫌疑人许某有配合关系,因此,该金行不属于是“明知”人。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2011年5月12日交易行情,Au9995(千足)收盘价每克313元人民币,而该金行当时市按每克300元予以回收,未明显低于市场行情价收购许某该批足金首饰,事实证明该金行未知是“赃货”。

    因此,该金行未触犯《刑法》第312条规定。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是本会的办会宗旨,贵中队于近日要求该金行退出该批货款,本会认为缺乏法律依据。

                                   福建省宝玉石协会
                                    201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