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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节前标准金饰达标店再检上柜金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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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09-09-21
  • 来源:G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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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庆、中秋两节即将到来,为保证福建宝协属下标准金饰达标金店上柜金银首饰含量达标,请被授予的各标准金饰达标金店再次做好自查工作,两节前将上柜金饰进行自检,协会属下戴信、瑞信检测机构将加班免费帮助大家检测,在自查基础上,协会将组织抽查,抽查不合格者或无视本通知要求的金店,将被摘取“标准金饰达标金店”匾牌。金店自查或协会抽检,金饰含量达标的,检验机构将为之出具《金饰含量检测报告》,并将该《报告》置放在金店的明显位置,供消费者检阅。

      福建宝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购买未经检验的珠宝首饰,特别是黄金首饰,不要轻信商家的促销宣传。判断商家上柜金饰是否达标,请查看检测报告,不能提供检测报告的,连商家自己都不知道该店的金饰含量,你敢相信吗?

      由于珠宝首饰,尤其是贵金属首饰(黄金、铂金、白银等)质量,商家违法成本低,政府监督成本高,一些商家为获取暴利或故意降低质量达到低于同行价格进行竞争的目的,拒绝参加行业质量自律。因此,福建宝协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所谓大金店、大商场,来“硬”的和“实在”的,请他们出示含量检测《报告》。

      连接法律:

     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规定,珠宝首饰产品(含贵金属首饰产品,下同)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根据《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条关于“严禁生产、销售下列商品:……(九)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标明产品标准编号的商品,没有检验合格证明的商品;……”的规定,严禁生产、销售没有检验合格证明的珠宝首饰产品。

     2、珠宝首饰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

     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珠宝首饰产品没有“检验合格证明”的,应由质监部门等责令改正;根据《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没有“检验合格证明”的珠宝首饰产品的,质监部门等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应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整改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及当事人的主管部门;逾期不报或违法情节严重或屡犯不改,可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