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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金饰定点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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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08-06-09
  • 来源:G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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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概念:本办法所称标准金饰是指按国家标准生产的黄金制品,包括足金、千足金;标准金饰定点销售单位是指遵守本办法,由福建宝协组织考核,质量符合标准、价格构成规范的珠宝金店或百货商场首饰柜台。

     第二条:质量:上柜足金和千足金首饰,含金量标称值与实际检测结果必须一致(样品熔后保证黄金含量在均匀状态下检测);每件首饰须按标准规定刻有材料名称、材料含量和厂家代号等三项印记内容。

     第三条:条件

     一.执行价费分离:依照《福建宝协金饰品价费分离办法,将金饰品零售价格划分成三个部分:(一)工费:由定点销售店按金饰品工艺复杂程度和市场情况自行定价;(二)零售管理费用:包括税费 、店租 、劳资、资金占用 、其它(如水电)等五项行业基本费用,用零售费率进行计算。零售费率依照福建省物价状况确定;(三)金价:比照上海黄金交易所Ⅰ号标准金实时价格换算足金和千足金实时销售价格。

     二.提供检验证明: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和《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依照《福建宝协质量信誉证明制度》(简称QCP证明),上柜金饰品必须提供质量检验证明。

     三.承诺售后服务:(一)免费为顾客提供清洗服务;(二)免费为顾客修改戒圈或项链长度;(三)金饰因顾客佩戴问题发生断开应免费为其焊接;(四)顾客需要变现金饰,可以按实时价格予以变现,但工费和零售费用不予返还。

     第四条:推广:福建宝协负责通过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标准金饰的知识,购买非标准金饰利益受损程度和佩戴非标准金饰的危害性。推介费用由定点销售单位分摊。

     第五条:维护:为维护标准金饰定点销售单位的利益,福建宝协提请政府执法部门对销售非标准金饰的单位予以关注;对所售金饰质量问题严重的,由福建宝协代表行业利益向地方法院予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