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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金店、购黄金为名非法集资7000万,济南一非法集资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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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26-06-27
  • 来源:新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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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以投资黄金、加盟金店为幌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落槌”。据悉,该团伙以黄金保值、金店分红为噱头公开向社会吸纳资金共计7000万元,212名集资参与人深陷骗局,实际损失高达3700万元。法院对该案两名核心成员作出一审判决,二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缓刑,并处罚金10万元。目前,案涉公司实际控制人在逃。法官提醒市民,切勿轻信高返利黄金理财项目,遇可疑揽储行为及时举报维权。

据案情信息,2021年6月,某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22年2月,某某珠宝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某某(在逃)系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管理,以购买黄金、投资金店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2022年1月,被告人相某某进入某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对外宣讲某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投资项目,陪同于某某、周某某(已被判处刑罚)参加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威海市及山西省阳泉市举办的招商会,宣讲金店股东、网体投资的模式,承诺定期返本付息。

2022年2月,被告人申某某进入某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工作,负责管理公司网体投资小程序的后台数据,将赵某某(已被判处刑罚)提供的投资信息录入后台,导出客户积分兑换黄金的明细,并提供给赵某某用于支付客户返利,运营济南市历下区某某珠宝行(泉城路金店)和济南市历下区某某珠宝行(明湖金店),以及审核公司行政支出等。

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相某某、申某某等人受于某某安排利用某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和某某珠宝有限公司,以购买黄金、投资金店等为名,通过口口相传、举办招商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定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以某某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以某某珠宝有限公司名义向集资参与人出具出资证明书。经审计,相某某、申某某向不特定212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7000万元,返还金额3300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700万元。

法院判定,被告人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被告人申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常颖表示,黄金一直被大众视为稳健、保值的理财选择,不少人认准黄金抗风险、稳增值的特点,愿意将资金投入黄金相关项目。但是近年来一种披着黄金投资、金店经营外衣的非法集资骗局持续高发。不法分子注册设立公司,打着购买黄金、投资金店的幌子,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最终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数投资者血本无归,让无数家庭蒙受巨额损失。法官提醒市民,发现以金店投资、金店经营为名揽资吸储的可疑行为时,要及时向公安、金融监管部门咨询、举报,发现被骗第一时间保留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报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