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原文
根据对以上内容的理解,作如下梳理:
一、政策核心:
旧政:
只要金交所销售标准黄金给会员单位,发生实物交割的,金交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而税务机关代开13%增值税专票给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税负为零。
新政:
金交所对客户销售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开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标注“客户标准黄金”字样。
客户为一般纳税人,用于生产/加工13%税率的货物,可以按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再向下游销售的时候,可以正常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票。
二、案例数据:
基础设定
交易所→喵单位(属于金交所的会员单位):不含税金额1000 万元
喵单位→汪企业:不含税售价1200 万元
汪企业→下游:不含税售价1500 万元
增值税税率:13%
附加税合计:12%(城建 7%+ 教育费 3%+ 地方教育 2%)
企业所得税税率:25%
第一环节:交易所→ 喵单位,产生实物交割,去税金额1000万。
旧政:交易所开具发票1000万+增值税130万(1000*13%)=总额1130万。
交易所:缴税130万,即征即退130万,税负为0。
喵单位:支付1130万,专票抵扣130万,实际成本1000万。
新政下:交易所开具发票1000万,因为免税,增值税为0,总额1000万
交易所:免税。
喵单位:支付1000万,可按票面金额的6%抵扣1000*6%=60万元,实际成本1000万元。
第二环节:喵单位→ 汪企业(加工销售 A 产品),去税金额1200万元
新政跟旧政最终的净利润率相差12.31%-11.78%=0.53%,
即新政影响下,同样的售价,最终导致喵公司的利润率只下降了0.53%
新政现金流比旧政更高,是因为采购时未支付13%增值税。
新政现金流比净利润多60万(201.36-141.36)=130-70,是进项抵扣差额
第三环节:汪企业→ 下游(加工销售 B 产品),去税金额1500万
至此可得出核心结论:税负差异只在第一环节(交易所→会员单位),
喵单位(加工端):新政税负显著上升,因抵扣从13%降至6%,形成7%的抵扣缺口。
下游环节税负无差异。
从汪企业及更下游:进项税率均为13%,新旧税负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