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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税改后,供方该不该向下游企业转嫁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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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添加时间:2026-04-26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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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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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以上内容的理解,作如下梳理:

一、政策核心:

旧政:

只要金交所销售标准黄金给会员单位,发生实物交割的,金交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而税务机关代开13%增值税专票给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税负为零

新政:

金交所对客户销售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开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标注“客户标准黄金”字样。

客户为一般纳税人,用于生产/加工13%税率的货物,可以按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再向下游销售的时候,可以正常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票

二、案例数据:

基础设定

交易所喵单位(属于金交所的会员单位):不含税金额1000 万元

喵单位汪企业:不含税售价1200 万元

汪企业下游:不含税售价1500 万元

增值税税率:13%

附加税合计:12%(城建 7%+ 教育费 3%+ 地方教育 2%

企业所得税税率:25%


第一环节:交易所→ 喵单位,产生实物交割,去税金额1000万。

旧政:交易所开具发票1000+增值税130万(1000*13%=总额1130万。

交易所:缴税130万,即征即退130万,税负为0

喵单位:支付1130万,专票抵扣130万,实际成本1000万。


新政下:交易所开具发票1000万,因为免税,增值税为0,总额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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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免税。

喵单位:支付1000万,可按票面金额的6%抵扣1000*6%=60万元,实际成本1000万元。


第二环节:喵单位→ 汪企业(加工销售 A 产品),去税金额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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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跟旧政最终的净利润率相差12.31%-11.78%=0.53%

即新政影响下,同样的售价,最终导致喵公司的利润率只下降了0.53%

新政现金流比旧政更高,是因为采购时未支付13%增值税。

新政现金流比净利润多60万(201.36-141.36=130-70,是进项抵扣差额 


第三环节:汪企业→ 下游(加工销售 B 产品),去税金额1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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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可得出核心结论:税负差异只在第一环节(交易所→会员单位),

喵单位(加工端):新政税负显著上升,因抵扣从13%降至6%,形成7%的抵扣缺口。

下游环节税负无差异。

从汪企业及更下游:进项税率均为13%,新旧税负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