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黄金首饰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何计算申报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3年第764号修改)
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4年第41号)
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修改)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6〕财税字第74号)
第一条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95号发布 财税〔2009〕18号修改)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第二条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综上,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黄金首饰应按新黄金首饰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注意:
1.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黄金首饰交易双方应签订销售合同,合同内容可参考以下格式: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黄金首饰应按销售新黄金首饰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黄金首饰,销售黄金总价款×××元,回收旧黄金首饰金额价值×××元,实际收取补差金额×××元,根据〔96〕财税字第74号、〔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按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3.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黄金首饰计算增值税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补差金额÷(1+13%)×13%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取补差金额÷(1+3%)×3%(2027年12月31日前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
4.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黄金首饰计算消费税为:收取补差金额×5%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注意回收黄金首饰金额填入“其他免税销售额”栏目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注意回收黄金首饰金额填入“其他免税销售额”栏目
6.部分地区按实际收取补差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反映以旧换新购买黄金首饰的实际销售金额),具体开具增值税发票方式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